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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镇**街**号。因殴打他人,2013年3月6日被左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13日被左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2017年6月15日被左权县公安局罚款壹佰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开始以每天200元租金租用被害人王某甲的晋K****1白色丰田轿车,后该在续租过程中因嫌王某甲租金过高,遂产生将王某甲车辆卖掉的想法,并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使赵村二手车行询问卖车相关事宜。同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续租名义将王某甲白色丰田轿车开走,次日以驾车出远门怕路上查车为由,骗取王某甲的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并于同年3月9日驾车到榆次区使赵村附近一二手车市场内将该车以26000元的价格卖掉,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左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诈骗的白色丰田轿车价值人民币77205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政治面貌情况说明、左权县久通汽贸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买卖合同、微信截屏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截屏、刑事前科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白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左权县价格认定中心  左价认字【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该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视频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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