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通过网络QQ与被害人明某某认识后,便虚构投资电商等多种理由向明某某借钱。在2020年4月11日至5月10日期间,先后六十余次共骗取明某某人民币85000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勤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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