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博文,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河津市**镇**村。因盗窃,于2018年被山西省河津市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博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家住本市恩阳区**街**号的刘某某想买医用一次性口罩,便于2020年2月17日初通过微信好友孙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博文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张博文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视频、图片、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给了刘某某取得其信任,后刘某某以每个2.9元的价格订购了14000个并向张博文微信转账43200元。张博文将此款在“**”软件上进行赌博赢钱后,次日以口罩不能正常出货为由,将诈骗来的43200元全额退还给了刘某某。同日张博文再次找到刘某某谎称口罩能正常发货 ,再次让刘某某向其转款161240元,张博文将此款在“**”软件上赌博后全部输掉。事发后,张博文退还刘某某10000元。
2.2020年2月16日,暂住在广东省中山市**区**村**街居民胡某某,想购买医用一次性口罩,便通过微信好友孙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博文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张博文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视频、图片、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给胡某某取得其信任,胡某某以每个口罩3.1元的价格订购了15000个并向其转款4.65万元。张博文收款后用于在“**”软件上进行赌博。次日,张博文以不能出货为由将4.65万元退还胡某某。20日,张博文再次谎称口罩能正常发货,让胡某某向其转款13.95万元,后张博文将此款用于在“**”软件上进行赌博后全部输掉。
同时查明:
1.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博文在微博(新浪)上见到“买不到口罩”的信息,便留言谎称“我知道有地方有医用一次性口罩,不知道你还要不要”内容,后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居民荪某某看见便添加了张博文的微信,为获取荪某某的信任,张博文谎称自己是厂家,并从网上下载口罩视频、图片、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给荪某某,张博文谎称自己有10万个口罩,每个1.9元。荪某某便向张博文转款11万元,张博文收款后在“**”软件上进行赌博。次日,赢钱后的张博文以货出问题为由将11万元退还荪某某。同月12日,张博文再次谎称口罩能正常发货为由,骗取荪某某6.1万元用于在“**”软件上继续赌博,赢钱后,张博文以快递不发货为由将6.1万元退还荪某某。
2.2020年2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居民周某某为购买口罩,通过微信好友孙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张博文并添加其微信,张博文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视频、图片、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给周某某取得其信任,周某某以每个口罩3.4元的价格向张博文订购10000个并转款3.4万元。收款后张博文在“**”软件上进行赌博。 赢钱后,张博文以不能出货为由将3.4万元退还给周某某。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博文向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孙某某、周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博文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博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博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博文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博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博文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6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博文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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