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23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7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QQ相亲交友群中搭识被害人,谎称自己已离异要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后以需要支付路费、房租、看病等为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300余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网络赌博等。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9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7日至8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至25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6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150元。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700元。

6.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古某某、樊某某、邹某某等其他300余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电子证据、通话记录光盘等共十八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