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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公诉刑诉〔2018〕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2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籍贯湖北省鄂州市,住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与王某某在1996年认识,从2003年开始有生意往来。2008年7月19日,张某某专程来到平顶山,对王某某说鄂钢医院现在准备购进一台核磁共振设备,利润很可观,医院这边招标没有问题,因为他姐夫当院长,做成以后利润四百万。取得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在武汉武昌区工行向张某某提供的卡上汇入49万元,2008年9月12日,张某某向王某某转款9.6万元,2008年9月30日,张某某给王某某转款14.5万元,现金5.5万元,王某某共计给张某某78.6万元;2008年9月30日,张某某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合作协议,张某某和王某某在湖北鄂钢医院合作股份6:4分成,张某某六成,王某某四成。张某某占六成是因为张某某要操作核磁共振,需要公关费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收到王某某的上述款项后,并没有将钱款用于核磁共振设备招投标项目,而是将钱款分别用于给鄂钢医院公司做生意的货款、业务费用、发票税款包括业务员的工资;用于成都雅贝佳工厂的投入,还成都担保公司利息;用于还王某某的本钱,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10月26日,张某某给王某某还款22笔共310689.5元。王某某给张某某钱款后,多次向张某某问核磁共振进展情况,张某某反复以进展顺利回复,2009年9月份张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于购买核磁共振剩余的7万余元在湖北大冶市投资开饭店,2013年张某某将饭店转让给冯某某,转让费16万元,张某某将这笔钱偿还冯某某货款6.8万元后去了广州,与王某某失去联系,王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的投资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旭光

2018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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