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县一广场处利用其微信号wx*****k在东莞市*****业主微信群“*****群”内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买家微信转账货款后删除对方微信并修改本人微信头像及微信昵称。其以此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甲3315元、被害人孙某某13380元、被害人黄某某2610元、被害人冯某某150元、被害人童某某520元、被害人蔡某某580元,合共20555元据为己有。2020年2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县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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