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利用群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丰顺微帮”加了受害人罗某某的微信,并谎称其有口罩可以出售,后用其自己的微信号(微信号为Laozhangsh********)冒充口罩供货商与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微信号为rong17********)的聊天,以每个口罩1.8元至2.2元不等的价钱先后五次收取罗某某共173500元,后退还罗某某、被害人郭某某共56500元,至案发前,张某某共骗取1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恒

                                 检察官助理:郑夏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