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的被害人古某某,并通过微信(昵称:道具)与古某某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同年10月1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治病、还车贷、房贷等借口向被害人古某某借款,并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假冒一个“陈晓”的身份信息出具借条。被害人古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13次转账1023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其家人退还本息合计105170.5元给被害人古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105170.5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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