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88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冒充“快手”APP客服,谎称系统检测到对方是未成年人充值刷礼物,导致其父母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交付押金解冻,并恐吓被害人称不交钱将会被公安机关拘捕;同时又在快手里假装可以帮别人涨粉、送游戏皮肤,让对方刷礼物,对方刷完礼物后就删除对方账号、屏蔽。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在快手平台向不特定人实施诈骗。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一出租屋内,添加了被害人康某某的QQ后,冒充“快手”APP客服,向被害人康某某谎称系统检测到其是未成年人充值刷礼物,导致其父母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交付押金解冻,并恐吓被害人康某某称不交钱将会被公安机关拘捕。
2020年7月7日,被害人康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给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hwqw****)转账人民币600元,该600元于同日被转账到丘某某的微信号(wxid_ffrwzyd4g****),丘某某随后将其中的540元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号(Su****)。2020年7月9日,被害人康某某又通过上述方式向微信号hwqw****转账人民币4000元,该4000元于同日被转账到丘某某的上述微信号,丘某某随后将其中的3400元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号,被告人张某某收到上述诈骗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起获并扣押其手机2台、银行卡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2台、银行卡2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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