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体温检测枪等防疫物品供应,通过购买微信号伪造有上家的假象,骗取李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的信任,诈骗款项共224500元人民币。
1.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微信中谎称有口罩、体温检测枪供应,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的信任,李某乙、刘某某向张某某共支付人民币100000元订金购买口罩,被害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6500元订金购买体温检测枪,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上家无发货为由一直无交货,并以各种理由逃避催款。在得知被害人李某乙等人报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回人民币40500元给被害人李某乙,退回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
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微信中谎称有体温检测枪供应,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向其支付人民币83000元购买体温检测枪。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上家无发货为由一直无交货,并以微信不回、电话不听等方式逃避催款。
3.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微信中谎称有体温检测枪供应,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信任,陈某某、周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0元、15000元订金购买体温枪,后因未能如期交货被害人多次催货后,张某某退回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后张某某以上家无发货为由一直无向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交货,亦无退回相关款项,并以微信不回、电话不听等方式逃避催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退回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2020年3月5日退回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4.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微信中谎称有体温检测枪供应,并承诺于2020年2月27日交货,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向其支付人民币70000元订金购买体温枪,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上家无发货为由一直无交货,并以各种理由逃避催款。
5.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微信中谎称有体温检测枪供应,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向其支付人民币10000元订金购买体温检测枪,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无现货为由退回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林某某,余款5000元人民币一直无退还亦无发货。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琦、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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