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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张军义,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粮油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军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军义因债务问题,准备变卖其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栋**梯**房产。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军义以赎回其抵押于清新惠民村镇银行的房产证为由,通过清远**房地产工作人员联系到被害人郑某某,双方商定张军义向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2万元用于赎回房产证,以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同年5月6日,被害人郑某某按约定通过手机银行将52万元转账至张军义清新惠民村镇银行账户。款项到账后,张军义将52万元分批转出,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借款,大部分款项(约40万元)通过网上赌博挥霍一空。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张军义向公安机关报案,谎报其遭人诈骗,银行账户被他人盗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 证人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军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义以赎证过户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义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军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军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日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军义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张56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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