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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利用网络游戏“逆战”玩家及游戏装备卖家的双重身份,以购买装备需要装备费用、订单费用、手续费等为由,让被害人帮其充值Q币的方式进行收款诈骗,共骗取秦某某等被害人201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辨认材料、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秦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金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关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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