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经营一家“**游泳馆”,因店铺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和信用卡取现来维持店铺经营,直到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和网络贷款,并在支付宝上看见商家推荐商户使用支付宝结算,按比例给推荐商家降低手续费的消息,便萌生通过支付宝的方式来骗取他人钱财,于是编造支付宝搞奖励返现活动,要求客户及其身边亲属、朋友以支付宝消费形式将资金汇款至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将本金及奖励资金一起返还。具体返现情况为支付宝消费3000 元返现100 元,消费5000 元返现200 元,消费1万元返现500 元,拼单消费10万元,每1万元返现1500 元,2万元返现4000 元,5万元返现4888 元、6000 元、6500 元、7500 元、1万元等。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共计诈骗阳某某等14名被害人675701元,具体为:
1、2019年2月22日、3月4日,被害人阳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刷卡转账5万、3万元参加活动,同年2月26日、3月2日均收到返利4888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以支付宝账户被冻结等理由进行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70224 元。
2、2019 年3月8日、3月12 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人张某某转款7000 元、3000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 3月11日收到返现799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201元。
3、2019年3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5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9年1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刷卡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5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返现后又以5万元多次参加活动。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老公住院和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等理由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336元。
5、2019年3月8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2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向某某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的消费返现活动后,通过微信给向某某转账2万元,让向某某帮忙转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参加活动。返现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向某某转款3万元,给现金1万元,在被告人店铺内刷卡1万元,共计5万元参加活动。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 给被害人李某某返现10112元;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某某给被害人李某某返现4888元;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返现6000元转给向某某,向某某通过支付宝将6000元转给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6000元。
7、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曾某通过向某某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的消费返现活动,通过信用卡、银行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5万元,返现后,被害人曾某又多次参加8万、10万、13万的活动,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最终骗取被害人曾某人民币40112元。
8、2019年2月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1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返现后被害人王某不断增加资金至20万元多次参加活动。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王某丈夫转账2000元。后张某某以其老公住院和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等理由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0500元。
9、2019年10月20日,被害人向某某使用信用卡通过在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店子内刷POS 机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4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返现后被害人向某某不断增加资金至20万元多次参加活动,最终被告人张某某返现3万元之后以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54492 元。
10、2018年10 月,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其女儿王某乙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的消费返现活动后,被害人王某甲给王某乙转账3万元,让王某乙帮忙转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参加活动,返现后用同样的方式又参加一次活动。后被害人王某甲直接将参加活动的钱转给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在被告人张某某处多次参加活动。2019 年3月5日,再次增资至8万元参加活动,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宝被冻结取不出钱为由,最终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5000 元。
11、2018 年12 月5 日,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李某某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的消费返现活动后,被害人唐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5000 元,让李某某帮忙转付给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返利后陆续增加本金多次参加活动。后被害人唐某某和李某某、宁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拼单参加活动,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宝轮镇通过李某某还给被害人唐某某1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宝被冻结取不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2440元。
12、2018 年8月,被害人宁某某通过李某某了解被告人张某某编造的消费返现活动后,被害人宁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6000 元,让李某某帮忙转付给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返利后陆续增加本金多次参加活动。后被害人宁某某和唐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拼单参加活动,被害人宁某某多次重复参加活动。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元市宝轮镇通过李某某还给被害人宁某某1600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支付宝被冻结取不出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20216元。
13、2018年I0月,被害人龚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1万元参加消费返现活动,收到本金后陆续增加本金多次参加活动,最后被害人龚某某参加活动金额达到20万。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最终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08060 元。
14、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2万 元,返利后被害人谢某某增加参加活动的资金至5 万,多次参加活动。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支付宝被扣分取不出钱为由推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412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7册、证据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