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码为鲁GE****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被告人张某某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30 日期间,先后7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的一辆微型小货车(套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出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358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135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明武
检察官助理 陈 彬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5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