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潼侨镇菠萝山居委会富华路四街2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当时的女友李某甲的身份注册微信号liai1028-,在双方分手后,利用李某甲在做陌陌主播时收获的粉丝被害人李某乙,冒充李某甲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乙聊天交往,后发展到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钱财。至2019年9月期间,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乙共计人民币423,020.88元,将其中共计人民币334,093.19元转入其个人的微信帐号jayden_974,将其中共计人民币83,374元转入陈某某注册的微信帐号Martin7h,又分别从微信帐号jayden_974、Martin7h转帐人民币81,719.18元、17,834.14元到李某甲微信帐号love-0564335 。被告人张某某个人诈骗所得为人民币317,913.87元。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律师退赃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讯视频、微信收款转帐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增城区分局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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