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彭某某认识,于2018年在网上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因染上赌博恶习,遂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上虚构看病、租房、还贷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9533.74元,所得全部用于网上赌博花去。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可可
检察官助理 梁海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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