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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2********,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名叫余某某,**医院广西**医院**,能够安排预约打HPV宫颈癌疫苗、有口罩可以转卖等事实,以收取HPV宫颈癌疫苗款、口罩款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甲、梁某某等13人共计人民币129738元。张某某将前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支出,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赖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雷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达1297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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