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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路**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柳州市三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城中区学院路锦绣龙城小区*****室家中,使用电脑在QQ炫舞游戏内,谎称要帮被害人吴霜充值Q币,随后使用钓鱼网站,冒充京东充值客服,谎称因充值失败导致充值账号被冻结,需要被害人支付保证金,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共计367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屏山景苑小区门口将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某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李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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