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8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河北省张家口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朋友聚会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以北京农行的高管福利可定期拿到分红及挂靠小额贷款公司快速挣钱还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被害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多次给被告人张某某钱款,金额共计96808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转款共计100834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害人刘某某处所骗钱款全部投入网上彩票平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中国银行交易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照丹
检察官助理:裴旭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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