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南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南宁市**县**镇的家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消息,被害人李某某便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口罩并支付了91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取货款后没有发货,后经被害人李某某多次追讨也没有退款,并把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及电话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搜查笔录;(4)指认照片;(5)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秀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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