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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老虎岗镇新兴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王某某交男女朋友为由,谎称自己做安全门生意,并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母亲生病等为借口,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6277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和被害人马某某交男女朋友为由,以其母亲、奶奶生病需要钱为借口,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4728.02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为警察,取得微信好友李某某信任,继而以自己生病需要住院手术费用为借口,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4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9354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审讯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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