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曾在某单位共事,系同事关系。2019年5、6月,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可以帮周某某找工作,但不能及时去工作,需要一份病历证明住院才能办妥的事实,并将其自己使用的2954******QQ号提供给周某某,谎称对方系名为“杨某某”的女子,可以为周某某办好病历事宜,让周某某与之联系。周某某便加该QQ为好友,且在通过QQ交往中欲追求“杨某某”。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登录该QQ号与周某某进行联系,以各种理由骗取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钱款共计28760元。
2020年1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发觉自己被骗,遂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住所寻找被告人张某甲未果,便通过其父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遂赶到该小区,公安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张某甲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张某甲手机电子数据、周某某及张某甲微信账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军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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