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害人蔡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张某某购买“法拍房”,蔡某某委托邱某某与张某某联系商议相关事项。2018年9月19日,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城*区**茶楼里,被告人张某某向邱某某吹嘘其有能力帮助蔡某某办理购买“法拍房”骗取对方信任,后邱某某、蔡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张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40980元作为购房诚意金。张某某获款后并未为蔡某某办理购买“法拍房”事宜,其将该款耗用后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被害人钱财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红卫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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