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布消息称找人借款用于其单位过账一小时,并愿意支付总借款额2% 的利息。被害人管某某看到消息后与张某某联系表示愿意借款。当日12时许,二人在本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3号“爆米花”酒店8318号房间见面后,由管某某分两次用支付宝转款共14990元至张某某尾号为7951的建设银行账户,并约定一小时后还款。张某某随即在该房间内将借款全部投注于其手机上的“彩16·分分时时彩”进行赌博并全部输光。张某某再次以借款周转的理由向管某某借款时,遭到拒绝。后管某某让张某某还款,张某某欲打车逃跑被管某某拦下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债能力仍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电话1575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八份、卷宗光盘三张、证据列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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