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依据。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本市青羊区**街**号**广场有2套房屋及2辆高档汽车,分别与尹某某、申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本市青羊区**街**广场租房同居,后以谈恋爱结婚、投资工程等理由,骗取尹某某80000元、申某某331913元。
2019年12月2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溦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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