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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4********,羌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200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劳务市场找工作时,发现有人假借给招工老板提供工人为名,骗取招工老板预付定金、车费及其他费用的犯罪手法后,遂依照上述方式诈骗全国各地招工老板。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出钱向他人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同时在网上收集了他人身份证照片、火车票图片,利用美图秀秀P图工具制作假的火车票图片等,在网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发布的招聘挖机工人信息后,用微信名“诚”与对方联系,谎称本人可以操作挖掘机愿意到其工地上班,于2019年2月17日以要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00元,于2月18日以没有生活费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00 元。该两笔费用均由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微信名“诚”账户内(户名邓某某,绑定的银行卡为62122644020********)。赃款耗用。

2.2020年3月18日, 被告人徐某某在个人手机网上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后,用微信名“诚”与对方联系,谎称可以提供8 个工人并制作了假的火车票截图,获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于3月20日 以收定金名义骗取李某某800元,以购买车票为由骗取李某某500元,于3月29日再次以购买车票的名义骗取李某某1500元。该三笔费用计2800元,均由被害人李某某从自己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591251******** )转账到徐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44020********,户名邓某某)上。赃款耗用。

3.2020年4月18 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手机网上看到被害人炼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后,以“周某某”的名义联系炼某某,谎称能提供20多个工人到炼某某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工地

上班。4 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从网上查找了26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将照片发送给炼某某,假意让其购买火车票。4月20日被害人炼某某通过哈尔滨银行的网上银行从自己的银行卡(卡号62175245120******** )向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4402********,户名邓某某)转账10000元作为拟招26名工人的车费。被告人徐某某收到炼某某转款后提取7300元耗用。卡内余款2704.42元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冻结,并负责退还给被害人炼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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