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3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1年01月20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及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吉某某将其位于昆明市**区**路**号*****栋****号房屋转租给张某某,张某某未经屋主张某某甲授权在**APP发布该房屋租房信息。被害人张某某乙、安某先后通过**APP与张某某租房,张某某虚构该房屋是其名下房产骗取张某某典租金人民币3825元、安某租金人民币5500元。
2.2020年09月17日李某某将其位于昆明市**区*****座****室房屋转租给张某某。2020年09月2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解除租房协议,未归还该房屋钥匙。张某某未经授权在**APP发布该房屋租房信息。被害人常某某、施某某、赵某某先后通过**APP与张某某租房,张某某骗取常某某租金人民币4800元、施某某租金人民币3600元、赵某某租金人民币4800元。
张某某在未经屋主授权发布租房信息,将同套房屋多次承租骗取张某某乙、安某等5人租金共计租金人民币2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施某某、张某某乙、常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甲的证言;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叁册,光碟七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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