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1********,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已起诉)预谋到济南租车行租赁车辆后卖掉谋利。同年5月5日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已起诉)驾驶车辆到济南,由张某乙出面使用张某的虚假身份在济南市宋某某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一辆白色玛莎拉蒂轿车(车牌号贵******),后张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已起诉)三人均联系买家,最后通过张某某的朋友陈某某介绍将车辆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济宁市梁山县人马某某。经鉴定,玛莎拉蒂的价值为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福武
邵泽民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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