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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7********,汉族,初中,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经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梁某某(二人已判决)在明知没有能力给人办理中国移动公司正式工作的前提下,为谋取私利,谎称可以办理中国移动的正式工作,梁某某在收取了王某某、李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四人的办事款后,将四人的个人资料和部分办事款给了张某甲,后张某甲将四人的个人资料和34万元的办事款给了董某某(有凭证),董某某又将该办事款给了张某某(其中15万5千元有张某某收条)。从2009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以各种理由让该四人多次签中国移动的合同,说签完合同过几天就能上班,但是一直不能落实。期间,张某某让该四人将个人档案调至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并让该四人每人继续缴纳3540元,谎称为培训费和服装费。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中国移动招聘合同都是自己从网上下载的,王某某等四人最后一次签的正式派遣合同系伪造,而且该四人并不符合中国移动的招聘条件(只招收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押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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