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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8〕4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让和转让,办理公租房和廉租房不收取任何费用,正阳县住房办在2015年开始接受群众办理公租房申请,2016年10月全面停止正阳县公租房的办理,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申请公租房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正阳县住房办已于2016年10月份对外停止公租房的申请和办理,依然以帮别人申请和办理公租房为名收取钱财,共计246000元,并将钱财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拒不退还。

1、2015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之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帮人办理公租房为名,诈骗李某某35000元、王某甲18000元、高某某18000元、程某甲20000元、任某甲20000元、任某乙20000元;

2、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对杨某甲说交5000元钱能申请到一套正阳县公租房,杨某甲对外称能够找人办公租房,每人需要交6000元钱,此后杨某甲自己要申请一套,介绍黄某甲、张某某、邵某某、陈某甲、段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黄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王某乙、程某乙、曾某甲办理,并收取每人6000元钱,曾某甲得知此事后,对外说能够找人办公租房,每办一个收一万元,曾某甲介绍杨某乙、曾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陈某乙、曾某丙、马某某办理,曾某甲收取每人10000元钱,共70000元,曾某甲得到28000元,将剩余的42000元交给杨某甲,杨某甲从每人交的钱中扣一千元,将其中5000元交给张某某,杨某甲一共分两次交给张某某10.5万元用于办理公租房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甲、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杨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彭楠

2019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张某某给被害人申请公租房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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