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12月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小北街“恒九州水产店”以打工为由骗取店主信任,在上班当日将该店内用于送货的电动两轮车连同一条鲽鱼(价值70元)骑走后将电动车变卖,从中获利400元。
2、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南关武威肉联厂院子里的“武威天意海商贸有限公司”以打工为由骗取店主信任后,以送货名义将店内用于送货的“比德文”电动三轮车连同电动车上两箱烤肠(价值210元)骑走后丢弃。
3、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土城巷“天梯冰泉纯净水店”以打工为由骗取店主信任,在上班当日将该店用于送货的“淮海”电动三轮车连同12桶纯净水(价值720元),骑走后将纯净水丢弃,电动车变卖,从中获利500元。
4、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再就业市场西大门南侧巷子一棋牌室以办事为由,骗取赵国金的信任,将赵国金的“金彭”电动两轮车骑走后变卖,从中获利450元。
2019年5月24日,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取的四辆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1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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