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司某某(已判处刑罚)开设的“**帝业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员工,期间假扮成美女淘宝店主,以交友名义骗取网友信任后,让网友加盟淘宝店并收取加盟费等费用,先后骗取被害人安某某3960元、黄某某500元,共计4460元。

被告人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全部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