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南京市浦口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南京市**保障局浦口分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南京市**保障局浦口分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医保卡至医疗机构刷卡买药的方式,诈骗作案4起,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9614.7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尤某某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662.84元。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龚某甲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2243.03元;冒用雍某某(系龚某甲丈夫)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2418.68元。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龚某乙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2130.82元。
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阙某某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2159.4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浦口区中心医院被公安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浦口分局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医保卡刷卡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龚某甲、阙某某、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 品
检察官助理:郑丽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镇**小区**栋**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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