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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专员,住江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工地劳务专员期间,负责保管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其为了获取好处费,将卡提供给姜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在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处刷卡就诊、购药套现,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人民币30134.64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社会保障卡支付记录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4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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