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蒋某某等人2580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小孩上学为由,骗取蒋某某3000元。
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小孩上学为由,骗取孙某甲3000元;
3.2015年8月份左右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嫖娼被抓为由,骗取伍某某4000元;
4.2016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还朋友钱为由,骗取陈某甲3000元;
5.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发生点事情需要钱为由,骗取彭某某400元;
6.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仲某某800元;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王某某1300元;
8.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周某某2000元。
9.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陈某乙2300元。
10.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葛某甲1500元;
1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借钱买机器为由,骗取葛某乙2500元;
1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开车撞到人为由,骗取万某某2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已得到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孙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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