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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提供电话卡,搭建络漫宝、网关等通讯设备,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提供通讯传输通道,个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同)。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信设备,诈骗分子实施了五起诈骗犯罪活动,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7061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4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讯设备对家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的董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32097元。

2.2020年9月26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讯设备对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的李某甲实施诈骗,共骗得10719元。

3.2020年10月6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讯设备对家住浙江省省台州市天台县的许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2900元。

4.2020年10月9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讯设备对家住天津市宝坻区的李某乙实施诈骗,共骗得4998元。

5.2020年10月17日,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通讯设备对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的林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19900元。

2020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淮阴区马头镇境内为诈骗分子放置通讯设备时被现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李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搜查、扣押、电子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传惠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苏省涟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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