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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另案处理)为报复王某乙,通过QQ添加被告人张某某(昵称“专业打手全国收账”)。同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甲谎称提供砍掉王某乙一条胳膊的服务,并收取王某甲9000元定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又通过发送虚假微信定位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等进一步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王某甲210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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