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2月9日重新收案。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5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偿还因网络赌博欠债和筹集赌博资金,虚构公司资金链出问题、保管党费丢失、父亲患病住院等事实,取得陈某某、田某某、焦某某、高某某、付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借钱的名义共骗取上述人员合计人民币34303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7日至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资金链出问题、党费丢失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11次合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0370元;
2.2019年3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资金链出问题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2次合计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2019年5月22日至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还房贷、公司资金链出问题、父亲患病住院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4次合计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42660元;
4.2019年6月7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2次合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8000元;
6.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7.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500元;
8.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4500元;
9.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游某某人民币19000元;
10.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1.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父亲患病需要手术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焦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公安机关对相关手机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