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其妻子名下银行卡有大笔存款可以还款等事实,以偿还小额贷、网贷、车贷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牛某某借款,被害人牛某某分别以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支付给张某某人民币798,192元,张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已偿还10,525元,尚有787,667元未还。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楼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及车款借条、汽车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借款借据、借条、情况说明、审计说明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鼎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电子光盘;
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忠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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