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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在唐山国际旅游岛中南唐山湾工地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宋某某购买快艇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2万元和现金1万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作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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