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1********,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系保定市竞秀区**管理局**所职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通过关系购得保定玉兰湾项目的低价房产,取得李某、李某某的信任,二人通过保定亿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姚超对外销售张某某虚构的房产,姚某先后收取购房客户张某甲、史某某、付某某、张某乙、靳某某、陈某等6人每人房产定金人民币27万元,收取刘某某房产定金人民币29.82万元,共计人民币191.82万元,姚某分多次将钱全部转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将骗取的购房款主要用于购车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受害人陈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购得保定玉兰湾项目的低价房产,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等,骗取他人信任,共骗取人民币191.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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