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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认识河北省省政府领导,并以能帮助朱某某将其父亲朱某保释出监狱为由,骗取了朱某某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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