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认识河北省省政府领导,并以能帮助朱某某将其父亲朱某保释出监狱为由,骗取了朱某某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