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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民意乡****屯,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刑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州市顺兴大街**小区底商开办**冷饮厅,召集刘某某、王某芳等人(另案处理)为酒托,利用微信虚构身份以交男女朋友的名义引诱男性被害人到**冷饮厅内以不合理高价消费酒水、果盘等,共计诈骗24202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廊坊市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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