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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称通过赵某某可将被害人杨某某女儿送到部队当兵并能提干。为取得杨某某信任,张某某带领杨某某到平山约见赵某某。赵某某承诺在报名后可帮杨某某运作。后张某某以赵某某运作需要为由向杨某某索要费用。同年10月17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北荣街交口的河北银行门口,杨某某将2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知杨某某女儿不符合征兵报名条件仍谎称赵某某能办理当兵提干事宜,并谎称将全部款项交给了赵某某。经查,上述被骗全部款项均被张某某用于个人生意周转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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