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3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住南乐县**村。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1日被临时羁押在江苏省启东市看守所,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洛阳**有限公司购买网络电话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招聘多名话务员,指使无任何医学资质的话务员按公司提供的话务剧本,冒充北京301医院、北京慢性病康复中心等知名医院的著名医生、专家或某药品、保健品生产厂家的回访人员、研发人员,按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给中老年被害人打电话,以为被害人提供病情分析及指导、办理医疗补贴、缴纳手续费等名义,欺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该公司保健品。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该公司郑州二公司经理,负责管理郑州二公司员工,督导话务员业绩完成。经审计,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郑州二公司的诈骗数额为155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员工入职登记表、维安泰职工考勤表、请假条、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
2、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清单及照片记录表;
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从**公司查扣的常见问题解答、话术剧本、销售前准备、相关疾病知识;
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6、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的户籍证明;
7、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8、同案犯胡某某、解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9、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在**有限公司郑州二公司任经理期间,负责二公司员工管理培训及业绩完成督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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