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乡**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现住杞县**乡**社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用1993年和1997年承包**乡**酒厂、**公司二砖厂的承包合同共计93.7亩土地,利用自己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以**村委会名义出具复耕证明,将上述93.7亩地分摊到自己与妻子万**、女儿张某甲等人名下,利用虚假材料向**乡财政所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补贴),2015年至2018年张某某在未实际耕种**乡**酒厂、**公司二砖厂土地情况下,共申请到种粮补贴41514.7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部分退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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