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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购房协议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17.7万元,用于偿还其他欠款,案发后潜逃。2020年元月份,张某某在知道陈某某报案后,主动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于2020年1月19日偿还陈某某本息共计2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房协议、抵押协议、收款条、欠款务、还款协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董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归还所骗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到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弘鹏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镇**村*段**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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