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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无业。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孙某某、李某甲想借款,找到沈某某(在逃),经过沈某某的教唆,二人用租赁来的房屋信息办理了虚假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的查档证明,又办理了虚假的结婚证。之后二人与沈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出租屋内商量具体贷款事宜,并且一起编造了借款用途以应对被害人尚某某的问询。在尚某某的公司,张某某拿出事先造假的房屋查档证明给尚某某汇报,称李某甲和孙某某是夫妻关系,房屋的确是李某甲所有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李某甲和孙某某谎称借款是为了采购货物,并利用李某甲的身份将货物销售到部队,从而需要借款周转资金。后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到账42.2万元、26.7万元,共计68.9万元。该钱款去向分别为转给孙某某30.4万元,转给沈某某12.5万元,转给张某某9.75万元,归还李某甲战友李某乙15万元,归还其堂妹李某丙1.5万元等。

2013年10月10日,谭某某伙同黄某某(在逃)、沈某某(在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虚假的房产证、虚假的唐宫西路小学教师证,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被害人尚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前往核实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并到相关院校核实教师身份的真伪。被告人张某某带着其他人开车在市区转了两个小时,回到公司后向被害人谎称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存在的,骗取被害人44万元。黄某某钱款到账后给被告人张某某转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李某甲、孙某某等人供述;

(1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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