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6********,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住宅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从事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办理相关工作多年,熟悉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2017年底,张某某得知在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继续教育专用章(01)”签章需要缴纳500元费用后,便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枚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继续教育专用章(01)”签章,然后谎称自己只收取150元,就可以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及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2017年底至2019年,张某某通过伪造的签章为洪雅县52名客运司机加盖了印章,并收取每人150元费用,张某某骗取钱财的数额达到7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受害人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受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发还名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洪雅县**镇**街**住宅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99037****.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