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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李某甲(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二路1号六楼601、602室开办广州永藏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以虚构VR展示、网络营销推广合作及私下交易等帮客户高价出售收藏品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拔打电话等方式将持有古玩藏品的被害人诱骗到公司或让被害人将藏品邮寄到公司,由鉴定师及业务员等人配合对被害人持有的藏品做出虚假或者虚高的认定,让被害人误以为本人所有的收藏品价值不菲,该公司能够帮其高价售出藏品。后由部门总监及业务员等人和被害人沟通,以推广需要收取推广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李某甲雇佣郑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充当鉴定专家。还雇佣石某某、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市场部总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共同实施诈骗。经查证,至2019年9月1日案发,该公司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宗某某、李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直接经手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 50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东环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暂扣款票据、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服务合同、3D艺术品展示合同、收据、转账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乙、宗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参与人李某甲、郑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薇萍

2020年1012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及材料若干;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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